2024年8月,武汉地铁发生了一起颇具戏剧性的事件,令人咋舌。59岁的刘某,冒用了82岁老母亲林某的老年卡,试图逃避地铁票款。此举在地铁工作人员的细心核查下被当场揭穿。心虚的刘某不仅没有就此认错,反而作出了令人吃惊的反应——她竟然抢夺工作人员的对讲机,双方发生了剧烈的拉扯,现场一度陷入混乱。
当时,工作人员立即报警,警方到场后开展调查,刘某最终承认,自己从2024年8月1日到8月27日之间,使用各种手段逃避地铁票款,包括贴身过闸、站外更新和冒用他人证件等。刘某当场同意补缴50元票款,作为非法行为的后果。
然而,事态并未因此平息。第二天,刘某与林某母女前往医院诊疗,医生诊断二人均为头痛和高血压症状。住院几日后,母女二人提出,地铁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态度粗暴,且限制了她们的自由,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她们因此决定将武汉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万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未来治疗费用。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后,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了母女二人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她们的请求呢?我们从法律角度一探究竟。
逃票行为:破坏诚信,违法行为明显
首先,地铁乘车是一项运输合同关系,乘客购买车票是基本义务。刘某清楚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使用母亲的老年卡,但依然长时间冒用,从8月1日到27日都在逃票。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不仅要补交票款,甚至可能面临更严重的罚款。
在武汉,冒用老年卡逃票的罚款可达票价的5至10倍,且类似事件并非首次。例如,曾有人因长期逃票被罚款2160元,甚至有因伪造证件被拘留的案例。刘某的行为无疑是非法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地铁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是合法的
刘某指责工作人员“粗暴执法”,但监控视频清楚显示,工作人员只是正常进行票务检查,并未采取过激手段。她们的滞留只是因为在等待警方到场处理,并非“非法关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时,才需承担侵权责任。而地铁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全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并没有违法之处。
证明因果关系:责任在刘某母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需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刘某母女提供了医疗诊断证明,但未能证明她们的健康问题与地铁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工作人员的正常执法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高血压等症状的发生。
刘某母女试图通过诉讼获取赔偿,显然是一种不当行为。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违反了《民法典》第8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网友热议:这场闹剧引发广泛讨论
此事件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59岁就开始冒用母亲的老年卡,抓住后竟然变成了‘受害者’?”
“如果真是因为工作人员的行为激动导致高血压,那是不是因为自己逃票心虚引发的情绪才是真的原因?”
这起案件警示了我们,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底线,任何违规行为都不应指望通过“维权”获利。此事件提醒了大家,法律不会保护那些“又当又立”的行为。
亲爱的读者,您是否曾经遇到过类似的离谱逃票情况呢?欢迎在评论区与我们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