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星期二

FCC清单再扩容:功率逆变器与先进机器人设备被列入,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市场准入新壁垒?

2026年7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将“外国制造”的功率逆变器与先进机器人设备正式列入管控清单(Covered List)。这是继2025年12月无人机、2026年3月路由器之后,FCC第三次基于产品制造地实施认证限制。与关税或ICTS安全审查不同,FCC清单直接从产品认证准入环节设置壁垒——一旦被列入,...

2026年7月28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将“外国制造”的功率逆变器与先进机器人设备正式列入管控清单(Covered List)。这是继2025年12月无人机、2026年3月路由器之后,FCC第三次基于产品制造地实施认证限制。与关税或ICTS安全审查不同,FCC清单直接从产品认证准入环节设置壁垒——一旦被列入,相关产品即无法获得进入美国市场所必需的FCC设备授权。

这一以“制造地”为区分标准的管控逻辑,正对以美国市场为核心的企业供应链布局构成直接挑战。本文梳理此次清单更新的背景,解析核心概念,并结合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实务需求,提供应对建议。

FCC清单的演变:从“点名”到“对类”

FCC清单由FCC附属机构依据《2019年安全通信网络法》维护,旨在列明经评估认定“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公民人身与通信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设备及服务。2022年11月25日,FCC通过新规,自2023年2月6日起禁止清单所列设备和服务通过认证或供应商合规声明(SDoC)方式获取进口或在美国销售的授权。

射频设备在进口、营销或使用前,须根据相应程序(认证、合规声明或验证)证明合规性并取得FCC设备授权。射频设备指能够通过辐射、传导或其他方式发射射频能量,并可能对9kHz至3000GHz频率范围内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的部件。由于绝大多数电子电器产品(如手机、笔记本电脑)都含有此类射频功能,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范围极广。

FCC清单的管制逻辑近年发生显著变化。2021年3月,FCC曾将华为、中兴通讯、海能达、海康威视和大华股份的设备或服务列入清单;2022年3月,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的国际电信服务亦被列入。可见,清单初期以特定实体为管控对象。而特朗普政府第二任期以来,FCC更频繁地将清单作为管制工具,转向基于产品制造地进行限制:

  • 2025年12月22日:FCC将“外国制造”无人机系统及其关键部件列入清单,同时将大疆和道通两家中国企业的通信及视频监控设备、服务列入。这是FCC首次以制造地而非具体实体作为管控对象。
  • 2026年3月23日:FCC将“外国制造”消费级路由器列入清单,沿用无人机管控方式,以制造地和产品类别为区分标准。
  • 2026年8月4日:据报道,FCC正制定新规,拟对进口自中国的光模块实施新的FCC管控,但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尚未发布正式规则提案通知。
  • 2026年8月11日:FCC以申请人就产品“美国制造”身份作出虚假陈述为由,首次撤销一家无人机企业(Odyssey Robot LLC)已取得的FCC设备授权,反映出对“伪美国制造”安排的执法力度正在增强。

由此可见,以技术合规为核心的FCC规则,管控对象已由特定实体转向以制造地为基础的特定产品,覆盖范围大幅扩张。设备或部件的制造地、开发与制造方式、供应链构成等要素均被纳入考量。与此同时,近一年来FCC清单的频繁更新,与美国商务部BIS出口管制规则修订、实体清单更新放缓形成鲜明对比,表明FCC规则正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

本次清单新增的两类产品

先进机器人设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能够移动、旋转、操作或定位物品的机器或设备,具备一定程度的自主运行能力;
  2. 能够通过旋转、切割、碾磨、钻孔、混合、塑形或组装等方式对物品进行物理改造;
  3. 能够在与操作人员或监督人员保持一定距离的情况下,根据指令、传感器数据或二者结合运行;
  4. 包含能够提供有线或无线网络连接的组件(包括蓝牙、Wi-Fi、蜂窝网络或卫星连接),且任一方向连接速度至少达到200 kbps;
  5. 含有本地或远程运行的软件(包括固件、AI或机器学习模型权重),用于控制机器人的自主导航、运动感知、数据采集或远程指挥控制。

功率逆变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双向功率设备或系统,能够将直流电转换为交流电,或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包括微型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集中式逆变器和混合式(电池型)逆变器;
  2. 包含能够通过Wi-Fi、蜂窝网络、蓝牙或其他类似连接实现远程通信、控制、感知、数据采集或监控的组件。

“外国制造”的认定标准与争议

根据本次清单更新,FCC将“外国制造”定义为不符合《联邦采购条例》项下《购买美国货法》(BAA)规定的“国内最终产品”的物品。“国内最终产品”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 产品必须在美国境内制造;
  • 2024年至2028年交付的产品,国内部件成本占所有部件成本的比例应大于65%;2029年及以后交付的产品,该比例应大于75%。

上述比例标准系BAA项下适用于一般制成品的标准(默认比例为60%,2024年至2028年阶段性提高至65%,2029年起提高至75%),且仅适用于全部或主要成分并非铁、钢的产品。商业现货产品虽可豁免成本比例测试,但仍须满足“在美国境内制造”的前提条件。对于全部或主要由铁、钢构成的产品,则适用另一项标准,即外国铁、钢成本须低于全部部件成本的5%,且该测试不因商业现货产品身份而被豁免。

然而,关于何为“美国境内制造”,BAA及相关行政令、联邦采购条例均未作出明确定义。根据美国国会研究报告,产品是否“在美国制造”是基于具体事实的个案分析过程,考虑因素包括:产品在美国是否经历了物理性质的“实质性改变”;产品成分是否在美国进行过测量、称重、混合和配制;产品是否在美国以政府使用所需的形式完成。产品完成后的操作(如包装、测试)不认定为“制造”。

FCC在2026年7月1日发布的《第三份报告与命令草案》及路由器、无人机相关FAQ中认为,“制造”通常包括设备制造过程中的主要阶段,包括制造、组装、设计和开发。FCC还正考虑将“设计或开发于外国”的产品认定为“外国制造”。

鉴于实践中对“外国制造”的界定颇多分歧,FCC正就其具体内涵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包括:是否以境外雇员参与设计或开发的人数或比例作为判断标准;是否将FTC规则项下不构成“美国制造”的设备一律视为“外国制造”;是否采取更狭义的解释(如采用贸易法上原产地规则概念)。可见,FCC对“外国制造”的认定存在诸多监管解释空间,亦存在持续扩张趋势。

“有条件豁免”的实践与挑战

对于被列入清单的实体,FCC提供了“有条件豁免”机制:

  1. 有条件豁免:在外国制造相关设备的实体,可向主管部门(功率逆变器主管部门为战争部或国土安全部;先进机器人设备主管部门为战争部)申请评估产品不构成国家安全风险。若相关部门向FCC作出专门认定,该产品即可获得有条件批准。
  2. 已获FCC授权产品:在清单更新前已取得FCC设备授权的相关型号,在未发生特定变化的前提下不受清单更新影响,可继续进口和销售。

此外,FCC工程技术办公室(OET)已于2026年7月28日发布过渡性豁免,允许已获授权的功率逆变器及先进机器人设备型号继续接受用于弥补消费者损害或维持设备功能的第一类、第二类软件与固件更新,该豁免至少持续至2029年1月1日;但涉及设计、电路或结构变化的硬件修改,仍应遵循许可性变更及重新认证限制。

从实践案例来看,截至2026年8月14日,约30余家实体获得“有条件豁免”,获批主体普遍具备在美国境内构建完整供应链、开展实质性商业运营等关键条件。例如:

  • 2026年3月17日,SiFly Aviation, Inc的Q12无人机成为首个获得豁免的无人机系统,该公司注册地与总部均位于美国;
  • 2026年4月14日,NETGEAR Inc.成为首家获FCC批准对多款零售消费级路由器适用豁免的企业,该公司注册地与总部均位于美国,并在纳斯达克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豁免获批亦不完全以美国总部为前提。总部位于芬兰的诺基亚及总部位于中国台湾的智易科技已就其路由器产品取得豁免,二者的共同特点在于均在美国境内拥有相当规模的研发、制造或运营团队及设施。

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尚未发现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由中国大陆企业实际控制的无人机、路由器企业取得“有条件豁免”。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或具有中国资本、管理及运营背景的实体,在现行豁免框架下获批实际上具有较大难度。以中国企业或中资企业背景申请豁免,不仅获批可能性较低,且申请本身存在因信息披露引发中美执法关注的风险——申请企业须提交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供应链布局、关键制造环节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信息,此类披露可能涉及核心商业秘密与敏感经营数据,甚至可能涉及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信息。

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路径评估

在评估FCC清单影响时,企业应审慎评估各类进入美国市场路径的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关于以拆分为零部件方式进入美国市场:部分企业考虑将成品拆分为零部件出口至美国,由美国境内主体完成最终组装,以主张产品为“国内最终产品”。依据BAA,“国内最终产品”需同时满足在美国境内制造及国内部件成本占比超过65%(2029年起为75%)两项要件。即便最终组装环节位于美国,如所用部件主要来源于境外供应商,该产品很可能无法通过部件成本比例测试,从而仍属“外国制造”。

关于以贴牌代工等方式进入美国市场:FCC清单以产品制造地而非品牌归属为判断标准,因此由中国企业代工、贴附美国品牌的产品,其“外国制造”属性并不因商标或销售主体的变更而改变。此外,中国代工方即使不持有FCC ID、不作为设备授权的责任主体,仍可能被认定为该设备的制造者。

关于产业链向美国市场转移:如企业拟通过美国本土制造实现合规,需充分考虑美国制造的合规成本及当前中美地缘政治冲突下的其他潜在市场风险。实践中,受限于美国本土制造业产能不足,企业在美设厂往往面临较高供应链成本,难以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价格体系;同时,部分关键原材料及核心零部件短期内尚缺乏稳定、可替代的本土供应来源。以本次清单涉及的两类产品为例,功率逆变器及先进机器人设备的大部分硬件零部件目前仍主要来自中国供应链,短期内实现全面替代的可行性较低。

关于已取得FCC设备授权产品的后续调整限制:根据47 CFR §2.932及§2.903,属于清单所列范围的设备在发生许可性变更时,无法沿用原认证,亦无法取得新的FCC设备授权;凡涉及基本频率确定或稳定电路(包括时钟或数据速率)、倍频级、基本调制电路、最大发射功率或场强等核心参数变化的修改,根据47 CFR §2.1043,本就不能适用许可性变更程序,须重新申请认证。因此,落入清单范围的产品即便此前已合法在美销售,一旦发生硬件迭代或核心参数变更,即面临无法继续沿用原认证、亦无法重新取得FCC授权的风险,企业在规划产品迭代节奏及供应链切换安排时应予以特别关注。

为满足“美国境内制造”的标准,企业在供应链布局决策时,应持续关注FCC清单口径、认定标准、公告的后续变化,并综合考量关税、ICTS安全审查、CFIUS审查等多重监管框架的影响,以应对潜在合规风险与政策不确定性。